引言
民间借贷是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之间资金周转的重要渠道。作为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快捷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的纠纷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在民商事类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是,民间借贷的形式比较灵活,其风险防范成为急需处理的焦点和难点。
民间借贷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规范出具或收取借款凭证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借款凭证往往是是当事人首先要提交的对借贷关系强而有力的证明。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未妥善保管借款凭证原件,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出具有效的借款凭证。亦或是借贷凭证的书写不规范,比如小写金额由于书写的问题导致出现恶意修改原数额、利息、还款日期的结果。借款凭证的书写格式不规范,给故意伪造借贷凭证上的签名和印章留下可乘之机。
为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需要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地书写文字和数字,并且要注意用词的严谨性来确保借款凭证的内容明确无误。在书写借款凭证时,还应注意签字和盖章的位置与借款凭证正文的位置之间的间隔不能留白太多,以保证内容不会被篡改、签字和盖章不会被伪造。此外,当事人收取借款凭证后,要妥善的保管原件。
(2)约定合适的借款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于利息的约定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由此可知,民间借贷活动关于利息所产生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是否约定或明确约定了利息亦或是约定了利息但约定利息过高。如果约定了利息但不明确,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主张利息可能会不被支持。如果所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四倍,那么发生纠纷时若主张利息,则超出的部分不会被支持。
为规避这类风险,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细化利息的约定,明确地约定月利率或年利率而非笼统的约定一个利息的金额。在约定利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所约定的利息是否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在约定利息过高或者过低时都要及时的进行调整。此外,切忌出现砍头息这种违法的情形。
(3)明确款项交付方式及保留付款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借款的交付方式多种多样。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会留有转账痕迹的网络交易,但也不免会有人进行现金交易。当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时,如果借款人未出具收据或出借人未存留付款凭证,那么在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在仅有借款凭证且借款人不承认收到出借人的款项的情况下,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需要法官从其他方面综合判断。此时,出借人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就比较大。
为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提倡当事人在借款凭证上明确书写出借人的付款方式。若为现金支付,要在借款上明确借款人已于某时收到款项。与此同时,出借人还要存留付款凭证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若为银行转账,要在借款凭证上明确款项已于某时支付至某具体账户。与此同时,出借人还要保留转账凭证。
(4)明确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都是都是非专业的,而且民间借贷活动大部分都是凭借借贷双方基于人际关系或彼此间的信任而发生的。出借人往往碍于熟人情面不会深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不在意是否在借款凭证上写清还款期限和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借款凭证中,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就会面临随时被要求还款的问题。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但约定不明确,那么出借人的诉讼时效很有可能因此而错过,导致借款人即使向法院起诉也不能顺利追回借款。
为了防止这类风险发生,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要双方达成合意后,明确的在借款凭证上写明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责任,逾期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罚息、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等。
(5)妥善设置担保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免有一些借款人在借款之后经济状出现变故,丧失相应的偿还能力的情况,这时候就要通过合理设置担保来确保债权的的顺利实现。如果借款人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没有提出要求借款人设置担保或是同意担保人提供口头担保,在债务到期时,借款人无法还款,此时没有担保或是口头担保人反悔不承认其曾提供对该笔债务的担保,这就会造成借款人无法追回借款从而产生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在借款凭证上写明担保人以及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并且要了解该担保人是否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能力。此外,若借贷金额较大,可以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物进行抵押并做抵押登记来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