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浅析|“定金罚则”之适用

作者: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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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 “定金罚则”,即收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给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没收定金。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定金罚则被广泛运用。我们先从两个案例,来看看实践中“定金罚则”是如何适用的。

 

 

案例一2019 年9月 20 日,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2008 年 10 月 22 日,居住在南昌市东湖区的赵某与居住在红谷滩区的廖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廖某将自己所有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原告赵某,售价人民币810000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支付房屋总价款的 20%的违约金予守约方。签约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廖某支付了人民币 60000 元作为定金和首期房款人民币 100000元。嗣后,被告将前述住宅卖宋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定金人民币 60000 元和首期房款人民币 100000 元,并要求向其支付房屋买卖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162000元。

南昌县人民法院依特殊管辖审理此案,认为被告廖某在与原告赵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涉案住宅售予第三人宋某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先已支付之定金人民币60000元和首期房款人民币 100000 元,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2000元。

案例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开庭审理了赵某诉上海某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8日,原告赵某向被告新某酒店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10月18日在被告酒店举办婚宴。被告于2020年11月3日单方通知赵某取消原告预定的婚宴酒席。庭审中,原告举证证明因被告单方取消婚宴的行为导致原告被迫终止与第三人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婚庆服务合同,并向第三人支付了违约金人民币2240元。因此,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负担第三人的违约金224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定金合同签订双方中,收受定金一方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原告向被告预定婚宴并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被告单方取消婚宴属于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要求新某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但原告已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又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系重复主张,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在第一个案件中,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定金给付义务并约定了违约金,在被告二次出售标的不动产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原告某有权选择主张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或者主张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择一主张因此,当原告主张返还定金并且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中,下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重复主张损失为由驳回了其适用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支持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

为什么二个类似的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发生如此大的差异呢?我们需要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适用限制条件上找答案

 

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司法实践中,定金包括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四类。定金罚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行为中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在民商实践中也极为常见。我国民商事立法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的在违约定金场景下的适用条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主合同必须生效。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是对权人之债权的担保。所以,定金合的效力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约。只有在主合同生效时,才有可能出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瑕疵履行、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也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以分配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约定定金罚则的情形。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意欲法律关系方得以形成。否则,合同将处于未生效状态,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并未完全达成,自然无法律约束力。主合同未生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不发生效力。

二、定金合同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据此,定金合同作为诺行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符合二个条件时成立,即要满足订立书面的定金合的形式要件和实际给付定金的实质要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定金的给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而选择了口头形式,发生争议时若当事人举证不能,则无法确认定金合同的成立。

然而,定金合同成立时合同并不必然生效,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规定,即(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在实务中,不仅需要准确把据法律条文规定,还需要从实际的业务场景中对定金合同的效力展开综合研判。

三、违约行为和因果关系

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从客观事实角度进行描述,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论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还是收取定金的一方只要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签约的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定金罚则,而不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指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目无法实现的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先后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不存在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先后关系,那么能否定金法则是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定金罚则限制适用条件

 

以上我们向大家介绍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但作为国民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存在许多限制适用条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在定金比例上的限制。

订立定金合同,并不全然依当事人合意,仍然需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即以主合同的20%为限,超出部分视为合同预付款,而不发生定金效力。实际少付或者多付,视为对定金数额的变更。

二、排除双方违约的情形。

定金罚则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促使合同双方按约积极履行义务达成交易,秉承契约精神。双方均违约引发定金的目的能实现,自然也就违背了立法者本意至少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双方均不履行合同时不适用定金罚则,其违约损失依据双方责任大小,依法适用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三、不能与合同继续履行并行。

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在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一并予以支持?笔者认为,除非双方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主张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则。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合同的一方成就,尚未达到履行不能之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和定金罚,人民法院应其择一选择,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但是,不能同时主张并不意味道当人事不能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主张赔偿,即主张违约赔偿不以撤销合同为前提条件。

四、不与违约金条款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或者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欠缺合理和公平。

 

结语

 

定金罚则系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而设立的实践性合同条款,旨在约束双方积极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均有着颇为重要的意义。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