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乐律师:跑步摔倒告学校 应救不及仍担责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3-27

跑步摔倒告学校  应救不及仍担责

    上体育课在操场上做往返跑时,学生林某由于自己动作不协调,不慎摔倒受伤。其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未果。遂一纸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补课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
    学生林某诉称,2009年12月28日上午,林某在上第三节体育课时,负责体育课的老师要求学生跑步,因校园操场在修塑胶跑道,只能在不平整、狭窄的操场旁边的过道跑步,就在老师监督跑步的过程中,林某小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体育老师只是给受伤的林某擦了点红药水,之后又被老师将其送至家中就离开了。直到林某家人回来,才将林某送至江西武警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没有床位,被近转院至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并实施骨折内固定术,住院8天,共花去医疗费6533.05元。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为伤残九级。林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学校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失,学校推卸责任,拒不支付任何费用。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林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
学校辩称,林某所受伤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学校尽到了应尽到的安全义务。林某所受伤是因为不慎绊倒其他同学的脚后跟自己摔伤,林某提出的赔偿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后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事实基本属实。另外,学校给林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学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理赔了医疗费2245.74元给林某。经法院委托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林某伤情不构成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的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在学校操场东侧的水泥道路上往返跑步,并无不当。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林某在跑步中由于动作不协调受伤系意外事件,双方对林某所遭受的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林某受伤后,学校并未及时将林某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回家,其应急抢救机制不够健全。根据林某的受伤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学校应承担林某的部分损失。根据事事实和法律认定,林某人身损害费用总计6296.19元,由学校承担3777.7元。遂依法判决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3777.7元。(供稿:青云谱区法院  魏长根 梁俊)
点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学校承担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受害方承担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虽然未能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在学生受伤后,没有及时送学生到医院检查、治疗,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针对本案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原被告依法应共同分担损失,具体分担比例由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