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乐律师:离婚前妻子借钱丈夫也要还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3-27

离婚前妻子借钱丈夫也要还


2011年5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离婚后的丈夫共同偿还妻子的借款。
两被告2004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李莉向张红夫妻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张红夫妻26500元,借期一个月”。届期,李莉未归还借款分文。事后,李莉与丈夫经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张红夫妻起诉,要求李莉夫妻归还借款本息。
法庭上张红夫妻诉称:李莉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借钱并立了借据。现借款期限已过,借款仍未归还。现要求判令被告夫妻归还本金并按2分息计算。
李莉丈夫辩称: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予认可,已经协议离婚,双方明确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莉向两张红借款未还,有借条为证,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因李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两张红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其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丈夫辩称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意见,与法相悖,不予支持。借条对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26500元及逾期利息。(吴 云 陈敏)
唐乐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李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红夫妇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便李莉夫妇已经协议离婚并就债务偿还做了约定,李莉丈夫也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李莉与丈夫之间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在法律上对外没有对抗效力。类似这种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希望大家以后不要效仿,因为这样做只是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