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乐律师: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3-27

接到诈骗短信 2万元汇入指定帐号
之后发现受骗查找到开户人,但开户人以身份证遗失没有开户为由拒绝返还

在银行办了张信用卡,可突然接到接到短信通知银行卡透支了2万,需及时将钱汇入指定帐户,金融知识不足的张明(化名)于是立即将钱汇了过去。事后,经别人指出是受骗后,来到银行查询找到帐号开户人,要求返还自己的2万元,可开户人李宏(化名)却表示自己的身份证遗失了,并没有在银行开户,是犯罪分子利用他的身份证作案,拒绝返还2万元钱。
2007年8月8日上午,正在上班的张明手机上,突然接到一条短信,发信息的人以银行的名义告诉他,他所持有的信用卡已经透支,要求张明立即将2万元汇入指定的账号上。由于金融方面经验不足,张明想也没有想,很快便在某银行南昌市一分理处将2万元钱汇入到指定的账户上。之后,别人告诉他可能是受骗了,张明于是去查自己的信用卡,卡上并没有透支,汇的钱也没有到自己的帐户中去,于是来到银行查询短信上的指定帐号。
经查询,该账户市民李宏的帐户,于是张明要求李宏将钱换给他,但遭到李宏的拒绝。张明遂将李宏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2万元钱。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李宏辩称他自己没有在银行开户,也没有发信息给张明,更不会拿张明的钱,是不法份子利用他遗失的身份证诈骗了张明的钱财,与他无关,张明应该通过刑事程序追回被骗的钱财。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宏没有合法根据证明自己身份证遗失,所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后判决李宏返还汇款人张明2万元。

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不当得利人李宏获取2万元汇款,并无合法根据,而是因为张明的错误认识才导致将款汇入李宏账户,并直接导致张明损失2万元,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故依法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