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彬律师:法律界呼吁专门法律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2-28

肇事车撞人后“蒸发”网友发动人肉搜索

中国南昌新闻网
  
 南昌新闻网讯 74岁的市民刘老汉被车撞伤,可肇事司机过某却偷偷把车卖了,还搬了家,让刘老汉索赔无门。刘老汉的儿子刘先生一气之下,将过某的驾驶证在网络论坛上公布,发起了人肉搜索,并表示谁若能提供过某的住址,将给予他200元的赏金。


    【发帖寻人】南昌网民发起人肉搜索

    日前,记者在天涯城市南昌论坛上看到,一名网民发了一个名为“200元寻找肇事司机的家”的帖子,内容是:“肇事司机叫过某,男,南昌人,驾驶证号是:3601021974011824XX,撞了我父亲,欠医院的钱跑了。是我垫了医药费我父亲才出的院,而且现在他的车也卖了。现在法院判他赔7500元,其它由保险公司赔,如果哪位能帮我要回钱,我再给2000元。我到派出所查了他的身份证地址,他却搬家了,派出所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只好请各位网友帮忙。”在帖子的最后还留下了发帖人的电话号码,以及肇事司机驾驶证的复印件照片。

    在网上发布他人的驾驶证号,是不是有人在恶搞?过某是不是真的在驾车撞人后,没有赔偿医药费就消失了呢?随后,记者按照帖子后面所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发帖的刘先生。他向记者表示,他在帖子里所发布的情况完全属实。

    【司机匿踪】肇事司机悄悄搬了家

    刘先生说,事情还要从去年6月份的那场车祸说起。

    2008年6月的一天,刘先生父亲刘老汉在彭家桥附近行走时,突然被一辆车牌号为赣AK8359的桑塔纳轿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小车司机过某将刘老汉送往医院救治,而交管部门也做出了责任认定,司机过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

    在支付了入院费后,过某从医院离开了,没有继续支付后续治疗费。刘先生为了父亲早点出院,事先垫付了医药费。在父亲出院后,他找寻过某支付医疗费,通过驾驶证上所标注的地址去寻找,却发现过某已经不在此处居住了,前往何地也不得而知。
 
    无奈之下,刘老汉将过某、保险公司和车辆挂靠单位诉至东湖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

   【索赔无门】拿到胜诉判决却寻不到司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过某始终未能前往法院,为此法院只能登报公告。因为被告60天内不前往法院,案件就能以被告缺席庭审为由来开庭审理。

    两个月后,在被告过某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处过某赔偿刘老汉7500元,接受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车辆挂靠单位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拿到判决书的刘先生,四处寻找过某仍然没有结果。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先生为了找到过某,索取7500元的赔偿金,最后才不得已在网上发帖,将过某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发布,并愿意给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200元奖赏。

    肇事车辆在开庭前已被卖掉

    昨日,记者找到了位于洪都北大道1157号的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对于过某驾车肇事一事,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曾有耳闻,但要知道过某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供车辆车牌号寻找。当记者告知过某的车牌号后,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发现过某车牌号为赣AK8359的桑塔纳轿车,已经在2008年9月22日就被卖掉了,卖车的时间就是在车辆肇事之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肇事车主人间蒸发,肇事车辆也在交通事故后被转卖,作为原告的刘老汉应该如何取得自己的赔偿金呢?就此,记者咨询了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的吁斌律师,他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刘老汉,可以找车辆挂靠单位江西志豪实业有限公司索赔,该公司是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

    【网友争议】网上能否公布他人隐私?

    刘先生为了能寻找到过某,要求其支付7500元的赔偿金,在网上发帖寻人,并将过某驾驶证在网上发布。为此,很多网友也担心,刘先生将过某的驾驶证公布,对过某进行人肉搜索,过某的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同时也被众人看到,这样算不算是侵犯刘某的隐私呢?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的胡彬律师认为,像这样的行为,不完全是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他表示,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公民自己有权利决定是否告知他人,而不能随意将他人信息公布出来。胡律师同时认为,从我国法律原则上讲,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不能被他人随意公布的,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对此具体的专业法律。对于目前的人肉搜索这一情况,法律界也正在呼吁成立相关的专门法律,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关丹丹 实习生 欧阳婷 赵妮 记者 熊金标)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