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律师职业流动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04-20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两会期间,正义网与腾讯网及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台联合推出“2011年全国两会特别访谈节目”,就公众关注的话题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3月6日下午1点30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接受正义网独家专访,畅谈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访谈现场

  访谈主持人:检察日报《方圆律政》杂志副主编曾宪文

  于宁在访谈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正义网、腾讯网与法治中国网络视频台联合推出的“2011年全国两会特别访谈节目”。很荣幸今天我们请到了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各位网友下午好,很荣幸来到正义网。

  主持人:于会长,谢谢您!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曾宪文,检察日报《方圆律政》杂志副主编。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主题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流动”。对这个主题各位网友一定非常感兴趣,因为这涉及到中国律师何去何从的根本问题。在讨论根本问题之前,我们有一个小问题想请于会长给我们解答,我想听听您的正义观。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这个网的网名叫的好,“正义”。正义从一般的社会学概念来理解是道德范畴,是一种评判道德的标志。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就现代法治的目标来看,正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中很重要的就是公平正义。社会实现正义的重要价值,我想全体社会成员都是很明了的。当然对正义的把握,更需要的是国家、政府和我们的司法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还有很重要的法律人对正义的理解和对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所以,正义网的网名确实叫的非常好。

  主持人:之所以提这么一个问题,也是因为现在我们讨论正义有特别宽阔的背景。“十二五”规划中“包容性”真正地提出,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以说在当下的中国,公平正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那么,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们来讨论今天的主题“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流动”,我觉得特别的有意义。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这个问题我想法律人肯定是非常关注的,律师和法官之间在我国应该说一方面都有共同法学教育的背景,都受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和教育。另外,在我国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要通过国家设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以把它叫做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在我国,实际上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鸿沟,这就是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之间的巨大鸿沟,而跨越这个鸿沟并没有畅通的渠道。如果打比方说,中国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的区别是一个民与官的区别,两个都叫做“官”,而律师真正的是没有官的身份。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曾主编今天客串主持人,你提的问题非常好。实际上我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就有这样一个具体提案,希望国家建立一个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建议,应该说律师队伍的发展近年来党中央还是高度关注的。中国律师从1979年恢复至今已经32年,32年来中国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现在为止全国已经有超过20万的职业律师,最新的统计在20.5万左右。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竞争中,在我国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我想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感受得到,律师正在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的发展变化也是在中国有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发挥的作用也因为他的身份、地位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表现。在我国大家都知道,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取得了人民政权以后,废除了伪法统,在50年代曾经建立过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当时跟前苏联学,但是很快随着一些“左”的政策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法律虚无主义,在中国律师实际上就不存在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以后,1979年恢复重建了中国律师制度,最初律师是公职人员。

  主持人:现在有民与官的区别,但在32年前大家都是拿着国家的薪水。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对,都拿着国家的工资,都是属于公职人员,那时候执业机构叫做法律顾问处,当时司法部建立以后,属于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也就是司法行政机构管律师。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国家的需要,因为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我们律师、法官、检察官需要100万人,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需要这样一支队伍。那么,律师在公职人员的体制下,你要它发展,它就需要解决经费问题、编制问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外,再有一点,从制度设计的要求来说,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他本身不行使国家权力,包括政府在内,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抗公权力的,就是防止公权力滥用,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使他始终是一种政府雇员,也很难使律师发挥制度设计的最终作用。所以,后来随着改革开放律师开始逐步走向了社会,就不再具有官员的身份。这样就紧扣了主题,中国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身份上有着巨大的差别。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应该说从人类社会,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全世界往法治化的前行道路上,我们也吸取和借鉴了一些国外的经验,有选择性地接受了一些,应该看到一个普遍的规律,就是说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法律人员之间,他有着由于身份的不同,互相之间没有职业的认同感,没有互相之间的尊重,国家的法治建设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有着一种缺陷。应该讲,我们党和政府、中央特别注重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和发展。去年,我们党中央专门研究了关于律师制度的加强和改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和改善律师工作问题。特别是我们周永康同志代表中央专门讲了,关于从律师中选拔优秀成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的问题。加强和改善律师工作的意见,最后是经过中央政治局讨论过,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全党、全国。

  主持人:于会长,说到这里我插一句话。我想问,当您听到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提到,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的时候,您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是激动还是感动?因为在我们看来,激动的是我从来没有想过,第一次听到我很激动。感动是我朝思暮想,今天终于实现了,我很感动。我想听听您对中央政策的感想。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可以这样说,我很高兴,但是感情色彩可能用那两个词汇表达还不准确。我个人认为,我们党自从在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这个当作基本治国方略,我认为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我们逐步不再把律师当作一种体制外的,当作一种好像是专门给找麻烦和挑刺的职业,不是这样的。周永康同志代表中央很明确地讲,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而中国的律师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一点我想,领导提出这样一些好的政策思想,这是水到渠成的事。我当然非常高兴,因为你讲的“激动”、“感动”还有一种惊讶的成分,但是我觉得不惊讶。我们党沿着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前进,这样和那样的进步迟早会出现,我认为这是必然的事,水到渠成。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中央的思想和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体现了一种政策性的思想。怎么样把它变成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乃至于变成一个具体和可执行的制度,这还需要有关部门来落实。所以,我今年提案就围绕这个提出了建议。反正我觉得,从律师中选拔优秀成员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形成职业角色的互相交流机制,不是说外国这样我们也这样,不是这样的,这有一些好处。刚才我讲到,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经受过非常严谨的法学教育的学习、培训,而且通过了国家设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果因为他们身份的限制不给他们一种角色的转换,这实际上是一种人才的浪费,那么多优秀年轻人考取、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以后,由于他们没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只能够从事律师,这首先是一种浪费。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所以,我觉得建立一种机制,首先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利。为了方便我就以法官为例,担任法官,得考取公务员,要取得国家的编制,这种约束永远是有的,因为国家的司法机关的编制也不是无限制膨胀。在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和获得公务员资格以后,一个年轻人要从事法官的话,理论上他具有了资格,但实际上他远远没有实务方面的经验。他只能从最初始的初任法官开始,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培训、传帮带,逐步才能够胜任工作。所以,法院在面临着法官队伍缺失的时候,一时难以把人员补充进来。如果把有着成熟职业经验、办案技巧、法律思维严谨、职业道德操作比较好的优秀律师选拔进来,只要稍稍做一些程序上的指导和培训,他就很快能够胜任。所以,这样扩大了法官的选择面。

  主持人:就是说现在把一些很职业、经验很丰富的律师直接选拔为法官,这样就缩短了时间。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甚至可以这样说,把律师阶段看成法官阶段的实习阶段。在这一块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在英美就是这样的。

  主持人:我想到于会长好像说过一句话,“无律师无法治”,我想从大宏观的角度来理解真是这样的。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确实是。当然,有了律师不等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就建成了,但是没有律师肯定不算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

  主持人:据我们了解,从西方这些民主法制国家的发展轨迹来看,律师是一个很重要的推进法治的重要力量。当然,英美法系很多大法官曾经都是从大律师过来的。所以,这样对我们也是有启示意义。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从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美,他们的法官几乎全部从律师中产生。他们的要求是,一个法律职业人员,只有先从律师做起,做律师做成熟了,积累了丰富经验,才可以担任普通法庭的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只有很少是从法学院院校教授中产生,不可能从其它职业产生。当然,这跟美国的教育制度也有关系,他们的法学教育不是普通国民的教育,是精英教育。我们实际上不是这样,包括我国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中最普通的教育。在美国读了本科毕业以后,才能够读法律。所以,美国这个国家完全是从律师中选拔法官。除了我刚才讲的极个别的,从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但是这些人也是一定要有接替资格的,也就是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英国虽然不是像美国那种法学教育方式,从一般的法学院校毕业以后,经过专门的培训渠道,分别成为律师和大律师,他们的律师分两种。但是最终法官还是要从这里面挑。当然法官的来源多数是大律师,大律师主要是出庭律师,也有一部分来自于事务律师,从事其它事务和商务活动的律师。

  主持人:于会长,现在我们把话题从国外的背景拉到我们很现实的问题上来。我想听您讲一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中央的这样一个政策,包括马上要落实的相关措施,会对律师这个群体的发展,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这个群体的发展,包括背后的司法公正,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这个制度一旦形成,产生的影响会是长远的。倒不是说我们一蹴而就,达到了一个很高的目标,实现了一个巨大的转变,这倒不是,这是长期的。刚才我讲的第一个好处,增加了法官选拔人才的渠道,对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业务素质建设大有帮助。第二个的方面就是刚才你提问时提到的,对律师队伍实际上是有好处的。刚才我讲了,在我国有关的巨大鸿沟是存在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的年轻人如果从事了律师职业,几乎他就在这个职业上了,不会改变,或者通俗讲他是属于体制外的,不能进入到体制内。如果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也可以,这样就要求你在比较年轻的时候要选择考取公务员,考取公务员以后再从头干起。所以,这实际上对已经执业的律师来说是不现实,没有哪个律师到了积累一定的经验,或者达到一定的资历以后再回头从零开始去考公务员。所以,建立一支渠道实际上是给律师发展和上升的空间拓宽了,多了上升通道。法官在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非常受人尊敬的职业,检察官也一样。

  主持人:说到这儿的时候,我又想起了有很多大律师给我们私下说,他们在考虑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我们从业都快20年了,以后我们是否还要做律师?他们也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正好律师恢复重建到现在32年了,从业20年的这些大律师现在年纪也快50了,或者过50了,他们也在考虑自己下半辈子怎么走。所以说,如果能够从律师,从这些资深大律师里面选拔一部分做法官、检察官,而不是普通法官、检察官,甚至有一定职务的,这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事,用他们的话说,“也有奔头了”。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我的建议中对他们未来的设计有这样的区分。我是说,如果律师中有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接替之后,有一些年轻人做职业律师的时候,他可以把自己的目标选择为,将来做一个很崇高的法官、检察官。因为现在这条路是堵死的,如果这条路是打通的,这些年轻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一定程度,符合条件,他们可以实现角色的转换,这也促使他在平时执业中更好地注意自己的道德修养,这对我们律师队伍的日常培养和规范是有帮助的。

  主持人:我觉得这对职业道德建设都是一种提升。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律师成为法官到底是做初任法官,还是作为资深法官,还是作为大法官,我觉得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根据想实现角色转换人员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如果建立这个制度,对律师队伍的培养和发展有好处。

  主持人:这里我想再问详细一点,因为刚才我听您说法官里也有等级,如果律师经选拔去做法官的话可能也有相应的渠道。因为在我原来的印象里,如果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我以为一般都是一些资深的大律师。所以,我想听听您的意见,比如说我们要什么样的律师进入法院和检察官队伍里去,您作为全国律协的会长,心里可能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要笼统地讲,当然应该是我们队伍中的优秀成员,主要是综合职业道德,包括政治素质,再一点是职业经验和经历、业务水平。当然,还要有个人的兴趣爱好,有的人一辈子做律师,这也是很好的选择。打开这个渠道,我想这也是我们队伍当中很少的一部分能够做法官、检察官,但是开了这条渠道不能堵死。现在我们的现状,在整个律师队伍中也有这样个别的例子,职业律师一下子到法院当法官,到检察院当检察官,而且还担任领导职务,到省一级人民法院当副院长,到市一级中级法院当副院长,到人民检察院当副检察长,这些例子我都能够举出来。他们实际上跨越了这条鸿沟,实现了职业角色转换。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这得益于我们党的统战政策的光辉。因为我想统战工作的光辉,由于这些律师们是民主党派的身份,或者是无党派人士的身份,为了体现我国的统战政策,所以在一些司法机关中选拔任用他们,当然他们本身也很优秀。对于我们队伍中这样的成员成为法官和检察官,我是乐见其成的。但是,我更希望我们有一个良性的制度,这个制度形成以后,我可以这样推测,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符合条件,只有很少的一些人有志于选择,但是意义是重大的,不能把这条路堵死。至少我的车开到前面还有路,不能说我当了律师不能再选择做检察官和法官。因为法官和检察官选择做律师在我国是很容易的,他们辞去公职,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所以,我现在要讲,建立这个制度还有一个好处,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如果我们职业角色能够互换,大家又经过了一个共同的法学教育的背景,又都是法律职业人,通过了一个共同职业资格。而且今天我可以是这个身份,明天我可以转换成那个身份,这样逐步就可以增加不同角色之间的角色认同,形成互相尊重的风气。

  主持人:这一点很重要。于会长,您说这样的话我很有感触,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平常有时候我们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好多都是书面语,大家感受不到它真正的含义。但是,尤其是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他们有深深的感触,他们的感触是,对于大律师来讲,不管是我们经济上多么富有,但是很多的情况下还是没有把它看作是一个平等的共同体。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不同身份必有高和低的区别。角色的转换,其实你这个位置我也是可以去的,这样对不同职业之间的理解就加深了,认同度加深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够形成。

  主持人:我觉得这种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能够很快地让检察官、法官去掉一种职业的优越性。大家是一个平等的地位,今天的对手,明天的同事,如果有这样一种亲情和认同,以后法官和检察官就可以一种平等自信来对待律师。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是高层不重视,但是具体到承办个案的工作人员来说,毕竟在个案上有一些问题,比如说控辩双方还是有一些对立,这种对立会导致在某些方面还是会有一些没有办法完全贯彻落实高层的平等指示。如果说能够一旦确立人员交流和职业共同体了,大家这种心态就很平了。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你刚才有两句话形容的非常准确,“今天的对手,明天的同事,大家是一家人”??“职业共同体”。当然这个制度建成对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就形成共同的法律人的人文精神互相尊重有帮助。刚才讲,我国比较大的区别就是,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互相尊重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跟律师之间有官和民的区别。这里面应该从思想意识深处理解,法官是干部,律师就不是干部,这样就归纳成了干群关系。如果一旦从律师中可以选拔法官和检察官,即便是少数人和个别人,我举一个例子,通俗来讲把律师作为干部的后备资源了,这个成员当中只要经过合理的选拔,你马上就可以成为干部,这样我们互相之间的距离马上就拉近了,法官和检察官看待律师的时候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大家都是为了同一个法治目标,互相之间的尊重肯定会提升。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我现在想,建立这个制度,可能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在接受上也有这样的愿望,但是受到了来自我国干部制度、人事制度的障碍。如果我们组织人事部门能够根据中央文件精神,领导人讲话精神,我们能够打破框框,不拘一格地制定一个,就是在法律职业人员之间进行选拔法官、检察官。一个做了律师10年和20年的,他就相当于一个干部,在岗位上锻炼了10年,你把他作为一个干部资源和后备资源。我倒是想,今天超出这个话题,不光从律师中选拔优秀成员做法官和检察官,还可以选拔做公务员担任党的领导干部。因为我也看到了我们律师中有一些优秀成员被选拔到行政岗位上了,当然这些都是由于统战政策落实的好。

  主持人:确实非常好,主要的背景是,现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了,社会各行各业都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需求。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现在推进律师工作其实也是推进整个法治进程,律师跟法治的关系,有时候我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是等同关系。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律师的法律服务、发展水平跟整个国家的民主与法制是息息相关的。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这一点讲的对。到现在为止我们讨论的似乎都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跟律师,特别讲到律师队伍的诉求、现状、发展的想法。实际上讨论法治队伍的成长,特别谈到律师,关乎的不光是律师行业问题,是关乎到我国民主与法制。特别要强调律师,因为法官和检察官不管怎么样是属于国家“机器”,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司法机构。律师确实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把他作为代言人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律师具有工具的性质。律师有广泛的代表性,既可以代表政府处理法律事务,也可以代表普通民众反映诉求,总的来说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所以有时候我从普法的角度老在讲,《律师法》虽然是一部规范律师的法律,但是一定程度和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公民权益保障法,肯定是公民权益保障法的组成部分。

  主持人:于会长的认识很有高度,确实是这样的。如果单纯把他们认为是律师,是一部调整律师的法,这样就降低了他们的价值。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是。有些人对律师工作有时候不理解,不太懂。特别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包括我们有时候在其它诉讼程序中,其它岗位的人把律师叫做“屁股指挥脑袋”。受工作的影响,对律师的工作有时候感到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我刚才讲到给律师的权力,对律师来讲仅仅是工作权力,其本质是全体公民的权力。

  主持人:您这一句话很经典,因为有时候很多人讨论,尤其是民众。以为法律赋予的律师的权力是律师个人的权力,其实没有看到律师为什么有这个权力,律师拿到这个权力干什么?都是为了当事人,也就是社会民众。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国家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制度的功能,实际上这个权力是给了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刑事诉讼。如果你说我这个人不打官司,我不成被告,但是这个权力给了你,如果需要用的时候是可以用得上的。如果你觉得你不想用,你就轻视这个东西,不理解甚至是反对,这是错误的。我举一个例子,就像拐棍一样,有的人老了可能不需要拐棍,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因为你觉得你不需要拐棍,我们把拐棍都给锯断或者是给扔掉,等到需要的时候却找不到了。当然这个话题说远了,说到了律师功能的制度和作用。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我刚才讲的,从律师中选拔优秀成员担任检察官、法官,它的意义既有利于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建设,也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还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具体建议,我认为是这样,普通法系跟我们不太一样,我倒是想,如果在一定的时候,比较好地把法官、检察官主要从律师中选拔,倒是好事情。为什么呢?现在每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好几万,而这些年轻人首选的是律师,因为其他门槛一难进,二有国家的编制和限制。2010年增加了2万多律师,从17万多一下子猛增20万。如果这些人都在律师职业上经过了一段历练以后,然后把他们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这样非常好。我说的不是全部,也不是大部分,而是有相当一部分是从这个群体中来补充的话,这样非常好,至少把他们作为一个重要的渠道。

  主持人:律师本身是社会的精英,社会各个层面都需要,不仅仅是法官、检察官的队伍需要。刚才您说的政协、人大、政府相关部门都需要。如果说我们很多的法律人、律师都已经分布在全国各个行业,各个层面都有,我想那个时候中国的法治肯定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刚才说到了希望和未来。在国外,检察官跟律师这个职业更相近,甚至是互通的。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官从律师里选拔也是很普遍的,我国的台湾地区,因为文化的相同,他们有一个比较成型的制度,他们经过司法院和考试院的主动遴选、甄选和自己个人申请三种途径。年轻律师可以自己申请,申请以后有一个考核录用。达到一定年资申报以后,有甄选,就是自己提出来,然后由他们来甄别和选择。另外是自己遴选,就是他们认为是成功的,然后由他们直接来选拔,这样就做到了资深法官。我想我国未来制度设计肯定要分两个层次,一是年轻律师,仅仅有几年的职业经历,进去以后当法官从起步开始,我觉得一定不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因为有了法律职业资格。如果律师就是一个干部,几年干部都做过了,还要考公务员,还考什么呢?但是可以有一定的考核和测验。第二种是有一定资历的,由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认可和公示以后,职业道德操守没有问题就直接任命,这就做大法官。

  主持人:制度很好,资深律师有希望,年轻的律师也有希望,挺好。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一个律师做了20年之后,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丰富的技巧,社会阅历也增多了,然后作为法官,这是非常好的。我个人认为,将来不同层级的审判机关之间也最好逐步形成,从基层往上级,就是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进行选择,应该形成良性机制。现在进入不同的门槛,进了初级法院就一直在初级法院,干多少年也是,进了最高法院,那就一直在最高法院,这样就没有联系。在这点上,我们在社会与法制委员会调研的时候,曾经在全国政协提过这样的制度,这里就涉及的问题又多了,编制问题、户口问题、家的问题等等,比较复杂,但是最终要形成这样。至少现在上级法院要从下一级或者基层法院里选拔优秀人员进行抽调,因为不同省级代表不同的水平,应该是这样。

  主持人:这一点实际上高层和“高院”也注意到了,比如说早年是硕士、博士毕业就进了法院和检察院,现在慢慢开始进行遴选。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级法院使用的人员也要放到基层,先在基层有经历,在基层有了职业经历、工作经历,然后再上来,这样才行。要把律师看成是法律职业里前期的阶段,这是最好的。这个制度如果在我国实现以后,可能一开始不会有很大的变化,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有了这个渠道以后,律师是否愿意干法官和检察官。因为我国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说,刚才说了一个巨大的区别,就是官和民的差别,但是同时也有一个区别,法官、检察官拿的是国家的俸禄,比较固定,经济收入有差异。差异应该这样表现,不能说律师的经济收入就整体比法官、检察官高,律师的收入差距非常大,成功律师收入要比他们高得多,但是我一定要告诉大家,20万律师的收入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一是表现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二是表现在专业水准强一些和专业水准稍微差一点的律师之间。律师要开拓自己的市场,这方面的因素也非常重要。有一些律师专业水准很高,但是他在这方面不太善于宣传自己和介绍自己,这样有时候他的业务发展反而薄弱了一点。有一些律师比较善于介绍自己,这样跟客户的沟通就比较容易。另外也有偶然因素,正好碰到了。

  主持人:有这样一个渠道之后,律师收入虽然不高,但是他们扎扎实实,这样的律师也可以慢慢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本来收入不高,他们有了这样的渠道的话,这样他们就很高兴地去了。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我现在想到,你所认识的一些律师,如果比较成功的可能也是收入相对高的。对他们来说,在中国现阶段可能有这样一个障碍,当了法官和检察官以后收入降低了,不如律师职业。我刚才说了,在其他国家这个差别不是很大。我举一个例子,香港大法官李国能先生,他担任律师有相当高的收入,他担任法官以后一年有200多万的年薪。我问过他:“你吃亏不吃亏?”他说:“我收入低,但是我有信仰,所以我想做这个”。所以我想,一旦中国制度建成,收入高和成功的律师,如果有志于做法官和检察官,千万不要把收入看的太重。就像我刚才讲的李国能先生,要有法律信仰。不过法官的保障也很好,退了以后终身可以拿俸禄的。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你最后讲的建议非常好,从法律媒体来说也应该多帮律师出谋划策。有一些好的建议积极提供,今后多沟通、多联系。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访谈就到此结束。谢谢于会长!

  于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也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