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宁委员建议 完善律师税收征收方式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04-20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表示,恢复律师制度30年来,中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律师税收政策及征管方式仍不完善,在一定制度上制约了律师行业发展。

  据了解,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改变已实施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的征管方式。

  "全国各地律协及律师事务所对此反映较大。"于宁表示,目前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普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税收征管方式。该方式相对于查账征收而言,操作简便、易于掌握,并且避免了查账征收方式由于缺乏专门的律师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标准难以统一、工作复杂等弊端,受到了律师界的普遍欢迎。


  于宁表示,律师业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与完善最为困难的环节是,律师业目前尚未建立适应律师工作特点的成本核算办法。律师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智力活动,但智力成本却又不能直接体现为税前列支的可计成本。因此,如果采用查账征收这种方式,一种可能是表现出利润的"虚高",不利于行业发展,危及行业生存。另外,但目前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且至今律师行业没有一个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没有一个统一的分成收入比例,如果按照分成收入确定,将会导致律师行业出现大量的"一人一本账"、"全所律师成合伙人或归收入到合伙人名下"和"分光、吃光"的现象,律师事务所将会越做越小。

  于宁认为,严格财务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实行查账征收,体现税收公平,这确是一种趋势。但从现阶段律师发展的情况看,普遍实行查账征收的条件还不成熟。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是有其生命力的。在没有更科学、合理的律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应当稳定完善这种征收方式。

  于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进行充分调研,尽快出台适应律师行业特点的成本核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能正确面对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和遵循律师业的发展规律,就查账征收中与现行律师法、律师管理规定相冲突的部分在听取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广大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