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秋律所刑辩团队斩获成功案例:23年前犯罪如今被追究,律师介入后公安撤案

作者: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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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生  13667917860

 

律师简介:2010年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律所合伙人,江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优秀律师。


基本案情

1996年,南昌县泾口乡胡某因琐事与村民发生纠纷并将村民打成重伤,案发后,胡某窜逃至外地直至1998年才返回老家。2019年6月,胡某再次与泾口乡某村干部发生纠纷,村干部遂安排当初的被害村民向泾口乡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胡某1996年故意伤害该村民的刑事责任,接报后,南昌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对胡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办案

经过


律师看守所会见

了解案情


胡某在1996将被害村民打伤后,该村民口头报了案,但鉴于胡某家人与被害人进行了和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胡某的责任,泾口派出所遂未立案。


律师向派出所沟通意见


该案可能存在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胡某在1996将被害村民打成重伤,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该案迄今已23年,可能已过追诉时效。


派出所答复

并移送检察院


该案即便已过15年的追诉期,但刑法也规定了“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被害人虽于1996年向公安机关口头报过案,但公安机关当时未立案,很可能也未进行报案登记,本案可能并无“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确凿证据,希望检察院能谨慎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检察院不予逮捕

派出所撤销案件


检察院在听取律师意见并审查案卷材料后,最终以“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随后也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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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秋刑辩团队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李丁生律师、梁亮律师跟进此案,通过会见当事人、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并与检察院积极沟通,在逐渐熟悉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勾勒出案件的框架,在诸多信息中,通过对案情敏锐的分析,捕捉到案情的关键点在于追诉时效是否已经经过,此案也逐渐明朗起来。通过律师不懈的努力,在接受委托不到两周的时间,检察院作出了《不予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随后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什么叫刑事追诉时效

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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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