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欧阳林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4

基本案情

梁某生于1954年11月,2012年2月,梁某开始在一帝景公司担任保安,公司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2015年8月,梁某工作中与他人争执,导致突发脑溢血死亡。家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告知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进行工亡认定。2016年1月,梁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梁某与帝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梁某已满60岁,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受雇于帝景公司,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梁某与帝景公司是劳动关系。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 年龄上限,用人单位使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梁某自愿到帝景公司工作,接受帝景公司的管理,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双方 即建立起一种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梁某与帝景公司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是某不符合我国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被视为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梁某与帝景公司之间属于一般的劳务关系。


法律解析

梁某与帝景公司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分情况而定,关键在于梁某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否则就按劳动关系处理。


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 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我国 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 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因此,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其次,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到用人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大多数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年老时没有退休金可领,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继续工作。对这类群体,国家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意义上的提供劳务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律对前者的保护力度更大,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能体现法律以人为 本的内涵和司法的人文化关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 法解释明确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享 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障。因此,在司法中,应当将他们认定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


另外,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前述法律条文中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否特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笔者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对离、退休人员的一种社会保障,同样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目前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前述条文中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特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依法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确认他们还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则会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冲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是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