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 ▏隐私权不得拒绝公共利益的监督权

作者:刘平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14

        日前,澎湃新闻刊文《浙江台州一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行拘,不服处罚起诉公安局》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证据交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黄岩公安分局禁闭7日,并被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处行政拘留6日。池文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澎湃新闻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5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法律规定公民有人格权,当然也包括隐私权。领导干部也是公民的一员,他们的隐私权当然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领导干部要接受群众监督,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领导干部是手握权力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律只保护领导干部合法、合理的隐私权,绝不保护违法、灰暗的隐私权。


        以隐私权拒绝公共利益的监督权,这正是我们在这则新闻中所看到的。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周某某副局长的行为,受到了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周某某副局长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却没有得到处理。周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甚至将通奸发生在公安分局办公室的行为,被认定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其隐私权得到了“保护”。根据报道,民警池文已经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党纪立案,而周某某副局长只是换了另一个副局长的位置,其中似乎可以看出黄岩区有关方面在对待隐私权和监督权所做的权衡。


      民警池文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作为被告黄岩公安分局提出的答辩非常值得我们重视。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其实,黄岩公安分局答辩的内容把人们的视线引到了隐私的自然属性上,只是谈到了社会学意义上隐私的客观存在。说明社会舆论、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则可以对特定隐私作否定性的评价,但无法否认它的存在。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如黄岩公安分局所认为的所有隐私全然都应当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加以保护。考量民警池文是否违法应当依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法律的准确规定,不应作无谓的说辞。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如果认为将自然人不为他人知悉的违法、犯罪隐情公开揭露出来也属违法、侵权,显然是错误的。公安机关该不会忘记“朝阳群众”、“广州街坊”对他们工作的帮助。


        报道中反映民警池文从被立案到被查处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可见,周某某既是案件的报案人由是案件的督办人,案件存在程序违法,周某某存在利用隐私权打压公共利益的监督权的嫌疑。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了“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离不开基层党员、普通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越是向群众透明,他们的隐私权才得到真正的保护;违纪、违法官员想用隐私权拒绝监督权,终保不住其违纪、违法被揭然于世。


文: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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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浙江台州一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行拘,不服处罚起诉公安局

来源于: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下称“黄岩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


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偷拍多段通奸视频,民警举报公安分局副局长
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对澎湃新闻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某某。


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适逢当地公安系统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报考了,并被成功录取。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调至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问询笔录中称,因曾与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决定开车尾随。


池文出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周将驾驶的丰田汽车停在南关大道上,下车后坐上一女子驾驶的车辆进入一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2018年5月9日,澎湃新闻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该连排别墅每座地下车库总面积约有20平米,比较宽敞。


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2017年6月4日的录音中(9分32秒),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告诉澎湃新闻,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7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举报未有下文,涉嫌侵犯隐私被警方拘留
周某某的报案笔录称,2017年7月7日,他将车停放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路239号(即黄岩区公安分局)时,发现保险杠底部有一个被白色塑料袋包裹的GPS跟踪器,跟踪器里还有一张表面印有四排数字编码的手机SIM卡。周某某随即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则对澎湃新闻表示,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则向澎湃新闻透露,周某某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杨欣表示,在周某某报案前并未收到池文寄送的举报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杨欣向澎湃新闻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澎湃新闻还从黄岩公安局获悉,目前池文和周某某均已调离黄岩公安分局。叶民国告诉澎湃新闻,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叶民国说。


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三人周某某未到庭。


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此外,胡定锋还指出,池文案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