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下的毒品案件辩护经验

作者:胡彬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7-03
        毒品案件一直以来都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犯罪嫌疑人一旦落网,往往面临的是生与死的抉择。因此,相对于其他案件而言,毒品案件中出现“零口供”的几率要大许多。如何在“零口供”的状态下找到突破口,为被告人赢得一线生机,便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一道难题。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谈谈“零口供”下毒品案件的辩护的一些经验总结,与大家一同探讨交流。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驾驶“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某小区25栋楼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2单元楼道口开车厢后门卸货。约17时56分许,为卸货方便,邓某未将后车门关闭继续驾车前行完成掉头,在刹车、停车调整车身过程,遇陈某骑“上海凤凰”牌自行车沿事发地点东侧斜坡由东向西下坡行驶,因邓某驾驶的货车未关闭车厢后门,在倒车、停车时未给陈某骑行的自行车留有安全距离,导致货车开启的车厢门与骑自行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日18时许,公安接到群众报警后,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邓某带回交管大队接受调查。
        邓某被带回交管大队后,经办交警以“为保护邓某人身安全,不宜离开办案地点”为由不让邓某离开指定处所。8月18日,交管部门认定,邓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直至8月24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其一直被要求待在交警办案地点未能离开半步。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陈某家属找到邓某家属要求赔偿,8月13日下午,双方家属发生冲突,陈某弟弟将邓某父亲打成轻伤二级,且公安已对此立案。
辩护思路与技巧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我接收该案作为作为蔡某的辩护人。按起诉书的指控,蔡某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很大。如何入手,以什么观点立论成为辩护的第一关。考虑到蔡某一直是“零口供”,于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但怎么来支持自观点呢?难道就凭借“零口供”?显然不那么简单。下面我就将自己的辩护思路总结如下:
1、不依赖“零口供”
        如果仅仅依赖“零口供”,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赖”的方法,那么蔡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依旧很大。毒品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它不是偶发的,实践中抓获贩毒分子公安机关是作了大量前期工作的。通常称为“经营”出来的案子。在现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偷拍毒贩的交易视频是常见手段,加上本案还有其他被告人,陈某坦白交代,崔某也有不利于蔡某的供述,因此单纯靠“赖”是不可能有希望的。
2、寻找公安机关的证据瑕疵或关联性上的问题
        以往其他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展开,不仅工作量小,且在关联性上无须动脑筋。由于蔡某一直是“零口供”,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要做的工作肯定比如实供述的案件要多许多,而且这些证据如何互相印证达到证明效力确实要好好的构思。事实求实讲,在这方面是公安机关的弱点。因此,我认为寻找证据瑕疵或关联性上存在的问题是最佳方向。
3、熟悉公安办案习惯,知道在那里找错
        公安机关办案本来应该按《刑事诉讼法》来办,但实践中,很多民警都有自己一套习惯,且公安系统至今流行师徒帮扶,很多不好的习惯就一直沿袭下来。熟悉公安办案习惯,就会知道那里会出错。
        在确定了方向后,我主要针对公安机关的自行制作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在本案中,我主要审查的是现场勘验时拍摄的刑事侦察照片、偷拍的跟踪视频以及现场搜查笔录、查扣物品清单等。
这些证据我们辩护律师平时很少看,更很少提质疑,所以往往这类工作公安机关不太重视,大多让刚毕业的小伙子来干。在本案当中,麻古是靠旺仔牛奶盒来做伪装的,这个旺仔牛奶盒也送到了陈某住处,其实是可以证实陈某的毒品来源是蔡某处,而不是蔡某否认的那样,因此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拍摄刑事侦察照片时,除了要拍大量的麻古外,还要拍那个旺仔牛奶盒,最好让崔某指认这个旺仔牛奶盒就是蔡某住处的那个。这样证据链条就可以锁定毒品来源是蔡某。但就是这样一个很细微的地方,公安机关遗漏了,没有拍那个旺仔牛奶盒,在查扣物品清单中也没有出现,这就给了辩护律师巨大的机会。
        当然,由于蔡某一直是“零口供”,公安机关也考虑到了毒品来源问题,在错过上面谈到的旺仔牛奶盒这个思路后,公安机关想通过崔某供述来证明陈某住处的毒品来源问题。由于这两处的麻古确实为同一批货物,所以从外包装到里面也确实高度一致,于是公安机关分别对两个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分别制作了搜查笔录。虽然辩护人认为,这样的证明好比“隔靴挠痒”没有直接作用,但由于被告人崔某的存在,公安机关在她身上很容易获取一些有利的供述,再配合这些搜查行为,就有一定的效果。于是我又认真的查阅了搜查笔录,发现两份笔录是相同人员在相同时间在不同场所制作的,当庭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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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该案件在一审、二审均判处蔡某死刑、立即执行的的情况下,最高院没有核准死刑,理由就是证据的证明力不够,有“存疑”的可能。最后发回省高院重审改判蔡某无期徒刑。
办案心得
        1、“零口供”的案件不依赖“零口供”来“赖”过去。      
        2、“零口供”的案件公安机关对证据的证明目的缺乏很强的逻辑性。虽然公诉有时会发现后退侦,但有些证据会因时间久远而无法再找寻,且毒品案件公安机关对公诉有心理优势。辩护律师应该在此方面多动脑筋。
        3、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以及其他一些需要在现场填写的东西,实际都是回来后在电脑上,用以前别的案件的模板后补的,容易出现时间、地点、人物的错误。
        作为辩护律师,我认为“零口供”的案件主要采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来辩护,虽然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结果,但如果寻找到突破口往往会换来“疑罪从轻”的结果。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加强业务培训,建议引进具有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