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丢名表 打官司宾馆被判赔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0-09

入住宾馆丢名表 打官司宾馆被判赔
      
王某系北京某医院医学教授,应南昌市某医院邀请,来昌做讲座活动。2007年12月2日晚11时,王某乘飞机抵达昌北机场,南昌市某医院的接待人员接机后,安排其入住某宾馆.王某于当晚十一点多入住该宾馆,次日早上约六点钟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价值五万多元的瑞士名表和价值1700多元的手机丢失,随即拔打110报案。该案至今未破获,未抓到犯罪嫌疑人。王某与某宾馆就是否应当赔偿其损失,赔偿多少,争论不休,王某一纸诉状将某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五万余元。
南昌市青去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王某入住被告某宾馆,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某宾馆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在防盗设施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上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原告王某财物被盗事实,应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未遵从被告的吧台提示,寄存贵重物品,对财物的丢失也负有一定过失。最后判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财物损失的70%,即人民币36911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其财物损失的30%,即人民币15819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点评:依据合同成立生效的原则,在消费者和宾馆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双方的服务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消费者在宾馆内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本案中,王教授入住宾馆,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宾馆没有就其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可以视为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教授未遵从宾馆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本案原被告依法应共同分担损失,具体责任划分由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