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01

加强法治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
熊朗秋 胡彬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本文根据胡锦涛同志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定义的重要指示,以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形成的社会机制为切入点,从社会机制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来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建设  社会机制
建设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的理想,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把实现社会和谐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但他们所理解的和谐往往有不同的含义。陶渊明在桃花源记所描述的:“山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著,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这个世外桃源,的确是整天纠缠在利绿功名之中并迫切希望逃脱的封建文人所追求理想的和谐社会。 “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唐代所谓“贞观之治”则是历史学家眼中封建皇帝治国有方所创建的区别于其他昏君暴政的和谐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为我们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没有国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社会公共所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达到了可以满足整个社会及其成员需要的程度,全体社会成员具有高度的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品质,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样的社会应该说是人类历史最美好最和谐的社会,也是每个共产党员终身奋斗所追求的!
现阶段的和谐社会是什么样的一个社会呢?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第一句话就是“民主法治”,因此,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和谐社会也应该是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现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确实存在不和谐、不平等的地方,例如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就业局面依然面临长期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等等,因此,要达到社会和谐,必须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科学谋划,正视以上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公平与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公正司法提供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因此,全面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就愈发显得重要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活动进入了高度复杂化的状态,加之社会转型的程度处于前所未有的剧烈程度,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在所难免,而现代法治要求人们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矛盾,因此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是在文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是重要的保障。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违法为祸更甚。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证司法独立,强化法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要高度重视司法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律。
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它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因此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都需要充分表达。为此,要创造条件,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并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政治学中有一句名言:“所谓政治,就是民意的表达。”在我国,如何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政治资源和政治优势就成为政治领导人和立法机构必须经常考虑的问题。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政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须依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来规范。因此,体现利益表达机制的法律的最显著特点是充分反映和谐社会之中极其重要的主权“在民原则”,体现和谐社会中一切公权力应该具有的为民所授、为民所有的品质和精神。
    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它的主要法律形式就是民法。它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价有偿等原则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并按照贡献大小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体现激励动力机制作用的法律充分地反映了和谐社会“公民自治”的特点,使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资源无障碍地显现其作用,并使每个人的个体积极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当然,与之相辅相成的机制则是惩治机制,对于一切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该予以处罚,从而使激励动力机制能更持久、更广泛、更正常地运行并发挥作用。
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它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例如利用税法,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利用社会保障法,保护全体社会成员,重点是保护那些需要帮助与救济的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整合平衡机制的法律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它必须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体现“权为民所用”的人文情怀和价值,体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佳互动与合作关系。
利益救济机制则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时,利益救济机制就应该启动和运行,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就应该挺身而出,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奋斗。利益救济机制的法律形式除了各类实体法之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各类诉讼法。因此,各类诉讼制度都要体现公正和效率原则,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在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树立起司法权威,社会大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司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司法权威;在利益救济机制中,公民体会到的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
从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机制,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然加强法治建设,要树立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只有生活在一种公正合理的规则里,只有当法律成为每个人的保护神时,法律才会成为社会共同的信仰,才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社会公平正义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胡锦涛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